本校學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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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轉系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轉組及轉學位學程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學位學程)者,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核准轉入本校就讀者,不得申請轉系、組、學位學程。 依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規定入本校就讀者,不得申請轉系、組、學位學程、雙主修。 |
第三十四條 |
申請轉系(含轉組、學位學程)學生應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註冊組申請,經有關系、學位學程會議或其授權會議審核,提轉系審查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完成。經核准轉系之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學系。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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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辦法僅供參考,一切依招生簡章或本校教務處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