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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院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及修讀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0-30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則」及「國立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入學方式:依本校博士班研究生招生辦法辦理。

一、招生考試:分初試(筆試及審查)及複試(口試)二階段。初試及格者始得參加複試(口試)。各項成績所占比例:審查占20%,筆試占30%,口試占50%。

筆試科目:生命科學(命題範圍以生命科學各領域之共同、基本內涵為原則)。

二、碩士班逕行修讀: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必須由其指導教授推薦,申請者填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並附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教授推薦函至少二封及研究計畫一份,於每年7月31日前送交所辦公室,轉送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審查結果送所務會議討論通過,於8月31日前送教務處。

三、申請入學:限外國學生。

第三條       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必須選定指導教授(至少須有一人具本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更換指導教授,須先提出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

第四條       修業年限:二至七年。

第五條       博士班必修課程:

書報討論(四學期),需於3年內修讀完畢。

專題討論(四學期)。

論文研究。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筆試所選考之科目。

第六條       課程與學分:

一、入學前修習過本院博士班必修、選修課程,且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經所長核准後得免修。

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須修滿18學分(不含論文研究),其中本院課程不得少於12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滿30學分(不含論文研究,含碩士班所修課程學分),其中本院課程不得少於24學分。

第七條       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總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第八條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採筆試方式。以下四科中任選一科,必須修習過所選考之科目,且成績達70分以上。各科考試時間以三小時為原則。

高等生物化學            高等細胞生物學

高等分子生物學          物理生物化學

一、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舉辦一次,即每年3月底及10月底各一次。

二、各科考試結果分「通過」、「不通過」兩種。

三、碩士班研究生亦可參加資格考核筆試,考試通過則列入記錄。

四、如研究成果卓越,有明顯可資參考之紀錄,經指導教授推薦至所務會議同意,送請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可免考筆試。

第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三年內(休學不計入年限),未能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者,應予退學。

第十條       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四年內須通過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博士論文提案考核。該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由三位(含)以上所內外助理教授(含)或助理研究員(含)以上擔任。指導委員應至少一位為所內、一位所外。在所外進行論文研究者,所外共同指導教師為當然委員。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之職責為:

一、協助選定論文題目,輔導課業及研究。

二、審定所指導研究生是否可成為博士候選人及是否能於修業年限獲得博士學位。

三、審定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成果是否已達可撰寫論文初稿之水準。

第十一條 博士班研究生欲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須通過英文能力認定。下列辦法得任選一種:

一、托福成績達舊制550分或新制213分。

二、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

三、托福成績如達新制200分以上而未達213分或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而複試未通過者,得以修習「科技英文」或「論文寫作」或讀、寫類之英文課程達3學分,且成績均達70分以上之方式取代。

四、如研究成果卓越,有明顯可資參考之紀錄,經指導教授推薦至所務會議同意,送請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可視為通過。

第十二條 博士學位考試:

一、論文至少含有二篇(其中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必須為通訊作者)已發表於有評審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研究成果卓越,有明顯可資參考之紀錄,經其論文研究指導委員一致同意推薦,並經所務會議通過,不在此限)。

二、博士候選人欲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須將其論文摘要、歷年成績單、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之博士論文提案會議記錄、資格考核通過日期、已發表之論文及第一外國語文能力證明,送交所辦公室轉院課程委員會與所長審閱,經同意後,由所辦公室安排公開演講,始得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三、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

四、博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及其他方式之考試)成績綜合評定,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70分為及格。但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及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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