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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獎學金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0-18

申請資格:

經博士班甄試、考試、或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錄取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暨醫學院 (以下簡稱本院)之學生,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格者
一、學士班學業總平均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
二、碩士班累計學業平均成績(GPA)3.70(含)以上者。
三、有特殊表現經指導教授推薦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獎學金:
一、 「台灣國際研究生學程」(TIGP)、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入學、以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管道入學。
二、 領有生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獎學金,或領有中央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同步輻射中心獎助金。
三、 領有臺灣獎學金之外籍生。
四、 未選定論文研究指導教授。

獎學金核給年限及金額: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入學後第一至第八學期發給,每生每月至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其中第一至第六學期學校提供一萬五千元,其他由院系所與指導教授提供;第七至第八學期本院提供一萬五千元,其他由指導教授提供。
(二)博士班甄試、考試者:入學後第一至第八學期發給,每生每月至少新臺幣二萬元,其中第一至第六學期學校提供一萬元,其他由院系所與指導教授提供;第七至第八學期本院提供一萬元,其他由指導教授提供。

審查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本院博士班獎學金審議委員會審查評定,送教務處備查。
(二)本院博士班獎學金審議委員會由院長及本院所屬研究所所長組成,院長擔任主席。

續領審查:

獲獎生入學後第二學期起,由指導教授評估學業成績或學術研究成果推薦後,經本院博士班獎學金審議委員會審議始具續領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各款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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